要求评残的,由个人提出申请,详细写明负伤的身体部位、时间、地点、原因、经过等情况,出具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、原始证明材料、当事人的证明、医院诊断结论。经县(市、区)级、地市级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核准后,报省民政部门批准。要求追认革命烈士的,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提出申请,并出具有关有效材料,经县级市(区)、地级市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,并代当地政府写出请示,报省政府审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