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象:具有城区常住户口,居民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和个人,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。
标准:目前标准为195元/人月,并根据城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,适时调整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予以公布。 申请救济审批程序:城区居民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,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,居委会调查核实后送街道民政办,街道办审核报区民政局,区民政局在15天内予以审批,符合条件的给予差额救助。 保障金发放: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或个人,救济金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民政办每月发放一次。领取救济金满6个月后,街道民政办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,并报区民政局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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